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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军人伤亡补偿标准

2022-03-08
2010军人伤亡补偿标准 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与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相关的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的给付 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2010军人伤亡保险新规定 国防部网站北京2009年12月24日电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下发《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 调整改革后的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将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 (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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