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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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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出台最新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32990因公 31950因病 30900 二级因战 29850因公 28290因病 27230 三级因战 26190因公 24620因病 23050 四级因战21470因公 19380因病 17810 五级因战 16770因公 14660因病13620 六级因战 13100因公12400因病10480 七级因战 9960因公 8900 八级因战6290因公5760 九级因战 5230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因公3140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根据我国法律,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残疾抚恤金标准和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加残疾抚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补贴,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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