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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离婚判决书在哪些情况下不被法院承认?

2024-11-30
如今,许多人前往外国结婚和离婚,那么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会承认吗? 对于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不是我国法院都给予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 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法院将承认其法律效力;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则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因此,如果想要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将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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