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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也称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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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约定管辖条件须具备以下几点: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 第一审案件,对于 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 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即“都可以管或都可以不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例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者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等等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后将纠纷交由哪个法院审理裁判,前提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应由呼和浩特市法院管辖,但是不能确定具体由哪个基层法院管辖。故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乙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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