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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2021-10-15
医疗机构执行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发行医疗机构工作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标,作为地方标准,向卫生部申请后实施。民族医院的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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