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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首先要向检察机关提请,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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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首先要向检察机关提请,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首先要向检察机关提请,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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