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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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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的登记包括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撤销登记等。 企业名称登记既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的转让应当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的情况下单独转让。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预留登记)是指企业的发起人,预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其名称登记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行为。该项登记目的有三:其一,有利于保持和维护企业筹建、成立前的宣传广告等活动所形成的无形价值。如果没有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在开业登记时发现拟订的名称不合法、不恰当或不规范,而不得不更改原拟订的名称,就会使企业的筹建活动、宣传活动的价值减损;其二,有利于保障企业的顺利设立,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规模大、筹建周期长的企业来说,在设立过程中就需要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过程中的必要的民事活动、财务文件等方面使用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在开业登记时,才被登记机关告知其原拟订的名称不可以使用,就会影响企业的设立,耗费企业的时间、精力去更改企业名称,并在相关文件上进行更改,从而耗费社会资源;其三,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外地的名称使用专用权。由于企业发起人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时企业尚未成立,所以名称预先核准实质上是名称使用优先权的登记。企业通过名称预先核准而取得的优先权具有时限性和用限性。所谓时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只在法定的保留期内具有优先权的效力。在保留期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犯。所谓用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使用上的限制,即在保留期内不得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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