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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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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违法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对个人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对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3)以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使很多人上当,违法收入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4)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在2年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对6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广告(4)。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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