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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订立该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此资质证的颁发使用条件来看,一开始它就届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所谓合同的一切合法存在。当然,现实当中很多人没有取得这种资质却依然在进行相应的建造业务,其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就是使用这种“挂靠”的方式来获取行政审批的“形式审察”程序而达到手续条件的,而这种方法,以形式要件的存在来讲,它是合理的——但,关键的,是以后你得为以此登记所签发的业务文件负责进行审核。若不是这样,而出现责任事故。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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