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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因特殊情况,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六十日的,应当由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判缓刑后司法局的流程为携带相关材料和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进行备案,以后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即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判缓刑后司法局的流程:携带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进行备案、去住所地司法所报道进行备案、按时报道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每周进行汇报直到缓刑结束。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第十八条规定,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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