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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判了缓刑要进行社区...
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报到当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宣告遵守事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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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又称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处可以缓刑,规定一定期限的试验期,试验期间没有发生法定的缓期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取消缓刑,监禁执行。因此,是否缓期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官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确实是否适用缓期执行。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布缓期执行,其中未满18岁的人,怀孕的女性和已满75岁的人,应该宣布缓期执行。(1)犯罪情节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布缓期执行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该是法院委托司法局对可能宣告缓刑的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作出关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报告,司法局再委派司法所进行调查。1、《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缓刑司法部门不接受,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接受矫正对象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以权力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为基础,以法律文件和有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程序为表达形式,司法部门应当接受。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知决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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