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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机制包含哪些方面?

2025-01-03
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顿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近十多年来,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房屋拆迁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暂停办理户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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