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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拆迁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第一阶段是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计划、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价、资金到达等,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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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其中主要条款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此外国家房屋拆迁还涉及到:《》;《》及其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允许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当事人对先予执行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是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4、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5、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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