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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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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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