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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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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用资格。(一)不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考核不合格的;(四)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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