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夫妻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受法律支持,但也不受法律强制。简单来说,索要分手费显然是不准确的。要确定分手费是否是敲诈,要从以下几点来认识:1。敲诈行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之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另一方应该补偿自己,而不是无故索要财产;2、敲诈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夫妻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一些气话也是不可避免的,比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怎么样等等。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敲诈,因为敲诈有金额的规定;如果一方使用威胁或威胁手段强行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且金额超过2000元,则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即便对方在索要分手费时使用威胁或威胁,如果只索要500元分手费,也不能说对方是敲诈勒索。
没有明确规定分手费是否合法。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受法律支持,但也不受法律强制。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订婚仪式请客送礼所花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共同吃喝玩乐所花费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一般不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