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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在十五日内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判决的相关内容。二、对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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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十五日;对一审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十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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