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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盗窃犯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而扒窃犯罪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在犯罪构成的客体方面它与抢劫、抢夺犯罪具有相同...
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 “盗窃”应该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是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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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案件的特点 一是没有固定现场,痕迹物证不易提取。扒窃分子一般选择人员密集并且人群流动大的地方作案,越是人多拥挤的地方,越是扒窃分子容易出没的地方,由于现场不固定且人员流动大,有些扒窃案件也会因人群的走动而被破坏,所以扒窃现场一般无法保存,勘查价值不大。如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诸某将作案地点选择在诸暨市暨阳路闹市一带的麦当劳餐厅,人员密集繁杂,便于得手。 二是受害性大、流窜性多。扒窃案件易于得手,有的一次就能窃得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得手后又迅速逃窜。如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诸某一次性窃得受害人苹果手机一只,价值4000余元,手机上有相关信息因此也被盗,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不便。 三是作案手法简单,技巧性强。扒窃行为从表面看是比较简单的,许多扒窃分子并不借助于任何特别的工具,也不需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只身一人,赤手空拳即可行窃。如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诸某的做法,赤手空拳,用手夹取,没有作案工具,不易被发现,一些扒窃分子虽然带有刀片、镊子等作案工具,但这些工具极为普通,而且体积小,极易隐藏,一旦被发现,也能立即扔掉,不易缴获。 三、扒窃案件的基本规律探析 扒窃案件与其他盗窃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他们往往根据时空条件的变化、人员的流动以及警力分布的状况等,不断改变其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
扒窃入刑虽然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当然包括扒窃型盗窃罪。不过,笔者认为,扒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看扒窃数额的多少,而是看扒窃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受他人指使教唆胁迫、是否属于初犯或偶犯等。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扒窃数额只有1元钱,但扒窃人乃游手好闲之人,或属于再次扒窃,或组织纠集他人扒窃,特别是有盗窃前科的,应予以定罪;而扒窃数额即使达到数百元,但扒窃人属于年幼无知或被蒙骗、胁迫而为之,或因一时迷误而初犯,或因生活所迫而初犯的,也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扒窃行为是否定罪,数额不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扒窃行为大部分是无目标性的,扒窃所得数额仅仅是行为结果。以扒窃数额来作为定罪与否的依据,其实是客观归罪。真正体现扒窃人主观恶性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年龄、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受人教唆指使等,应否定罪需考虑这些情节因素。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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