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扣罚,除非员工给用人单位导致了经济损失。 2、《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
如果劳动者按照正常的辞工流程辞工的,用人单位克扣其薪水是决裂理的,对于克扣其薪水的做法,劳动者能够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2、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以因欺诈撤销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