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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
1、《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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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需要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只能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而且即使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应按照其约定。这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道“硬杠杠”。对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2、“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物权编作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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