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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销形式上的形式不同

2022-05-0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规定,市场上有的假称“消费联盟”、“共销”、“框架营销”、“滚动促销”等营销方式;有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等名义,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尽管形式不同,但其特征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营销活动,从而形成违法销售网络,最终骗取加入者的钱财,有的甚至利用变相传销从事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这些违法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以及《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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