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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处置等级时设立;...
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已质押的股权质押人不得随意转让,但不能以此认定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质押人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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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协议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并不因股权设定质押而当然无效,但应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因缺乏订立合同的意义自治要件而被视为无效; 2、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规定的,视为无效; 3、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转让,特别是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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