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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行回访确认制度

2021-11-29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示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广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中不得有诱导性陈述。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确认是让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考虑自己投资的私募产品可以承担的风险、产品的费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从而对投资的私募产品有更好的了解,加深对投资的理解,在选择新发行的产品时更加谨慎。其实这也是客户解约的时间。新规下的回访制度不仅可以保证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和利益,还意味着私募机构必须更加专业化,使私募市场更加健康。由于目前存在许多金融欺诈,回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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