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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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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如下: 1、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核心员工的随意跳槽和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一是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密范围是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二者是企业发展和生存的动脉,在本文中统称二者为商业秘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应仅限于上述范围,并根据约定的保密内容应与所在岗位一致,本岗位秘密也不允许泄露给本企业的其他岗位人员。 二是在签订保密协议时一定要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未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形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外,还要依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原则要求违约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做为企业,在平时做好各项保密工作记录,即:那项秘密那些人周知、知道渠道、控制范围等等。以便某一涉秘事项在发生泄露时,可以及时查出泄密,依据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的责任。这主要是让员工看到,一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必将受到法律追究,进而让业内企业了解到泄密者,在本企业被辞退后,其他企业录用其可能性降低,从而为其不良行为付出代价。 三是在签订保密协议时要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主要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给予企业自主的选择权利。企业在与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前,要进行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调研工作,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到不盲目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若利用好,则对企业留住核心员工,会起到很大作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很难在同行业生存。否则,即使没有发生泄密情况,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利用好,可以极大的限制核心员工随意跳槽,从而留住核心员工。 四是竞业限制要约定违约金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一定经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以限制劳动者无视竞业限制的约定行为。一定要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竞业限制的区域、期限等因素,由双方平等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话,竞业限制条款不成立,劳动者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人员,企业要做好跟踪调查,掌握其再次就业的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五是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起良好的企业文化。用人单位单纯靠法律法规不能确保留住核心员工,还应通过感情、待遇、事业留住核心员工。“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是互为一体的,分不清孰轻孰重,要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留人方式。如果此人注重感情,我们就用感情留人;如果他注重事业,我们就给他安排难度大点的工作,使他的到事业满足;如果此人比较重视待遇,我们就给解决后顾之忧。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要让员工看到管理者个人魅力,在本企业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事业晋升空间,充分发挥核心员工的最大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才能进一步留住核心员工。 综上所述,留住核心员工是企业发展的硬道理,也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这需要企业各级管理者,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建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做到真心用才、真诚留才、关心人才,从而为人才构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保密协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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