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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回避申请书需要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法官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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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主动回避申请书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而对其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在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亲属回避为中心,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
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可以申请让法官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在本案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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