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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提起民事诉讼或...
签合同租房违约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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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之后,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的:第一、那个守约方,它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出租方如果是隐瞒抵押的,承租方他是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那个抵押撤销权的;第三、如果没有到期的,但是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将房子出租给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事实上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那么承租人他是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一般的情况下是承租人他本人已经租了房子,但没有入住,导致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存在之前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入住了该房子或使用了个房子,这种情况下,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所以那个合同就不能继续由前面的承租人进行使用。这种情况就叫做善意第三人保护责任制度。
租房合同违约时的赔偿应当先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没有进行赔偿,则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说个看法供您参考: 一般来讲,合约形成后双方均要积极履约。这样一来,如果有一方违约要提前结束约定,就可能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就法律来讲,这就是要规定发生违约情节时处理方法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看来既没有对此作出文字约定,也没有合约必须具备的违约条款。由此形成各方违约并无制约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通常的规律,违约者要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补偿(对方损失体现在没有时间来重新寻租,可能导致房子空关一个月)。就这个基本精神来讲,对方拒绝退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的要求和尺度来讲,还是合理的。 当然,对方就是寻租也未必能够在一个月后就马上找到租客,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范畴。本案关注的是在房屋租赁期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措手不及没有时间进行预先寻租,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而这个损失是由您违约造成的,进行补偿也自然就落实在您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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