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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成立条件

2021-11-26
(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立遗嘱,即使自己后来有行为能力,也是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哑、盲症等生理缺陷且无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3)遗嘱人必须有权处分遗嘱处分的财产。现实生活中,丈夫立遗嘱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全部夫妻财产是很常见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种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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