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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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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 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05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07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08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1、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x月8日生,原系沈阳市xx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xx花园xxx二单元601,电话:1365069xxxx被申请人:辽宁xx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人民路2号,电话:1343552xxxx。法定代表人:罗琳,沈阳市xx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罗x华沈阳市xx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罗琳沈阳市xx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沈阳市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李x 2018年3月21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居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居住地温岭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申请事项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 105天)x53、3元/天=7515、3元;(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6) 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合同中确定申请人从事不锈钢铆接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请人在工作场所整形取锅时,被压力机压迫右手,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远不完全断裂。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6天,申请人承担了所有医疗费和障碍鉴定费。申请人受伤事实是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申请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请求。此致**劳动局劳动仲裁委申请人:王xx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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