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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离不开主合同,因此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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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流质的限制。抵押权是一种就物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能未经折价即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与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果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抵押物不经折价或拍卖、变卖而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的,该约定无效。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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