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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
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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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有以下行为,对方负责,对方没有责任:1、当事人逃跑,现场变动,证据消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验证交通事故的事实。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信号控制的十字路口,在红灯下继续通行。4、当事人驾驶汽车超过禁止横穿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汽车进入非汽车道或非汽车通行范围,与同向行驶的非汽车相撞。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相撞。7、当事人驾驶车辆碰撞依法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8、当事人开车不避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9、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物在散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10.当事人驾驶汽车后退时,与汽车后面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汽车在非汽车道上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当事人驾驶非汽车在非汽车道上超过同向行驶的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责任人是否要赔偿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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