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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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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相对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车祸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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