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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1]实有编制307人,其中行政编制265人,事业编制42人。内设26个职能部门,即: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新闻宣传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六庭、行政审判第一庭(赔偿委员办公室)、行政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25个庭处室,同时设有纪检组、监察室,保留政治部。 中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及执行局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条【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名称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1953年温州分院改建为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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