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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挂钩(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由企业补足。(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和节育时的基本医疗需求。计算公式: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日天数假日天数:1、2012年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比前90天产假增加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没有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方法可能会增加这个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分娩,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5、流产假:怀孕不到2个月15天。怀孕不到4个月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死胎、死产、早产7个月以上不存活75天。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代理机构申请。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书;(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疗证书、专家鉴定证书、节育手术证书;(5)医疗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6)市劳动安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待遇申领时间及提供的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申领职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顺产,难产:《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须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 2、流产:《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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