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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合伙协议无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并未就此作出决定,任何人不得要求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合伙人增加出资,是个活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减少出资对合伙人来说,虽然也是从企业拿回一部分财产,但这是对原投资企业的资本回收,而不是将企业的哦经营利润予以分配。减资是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还有税收方面的问题。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减少出资应是针对全体合伙人而言的,即应对全体合伙人的按比例减少。如果只是针对个别人应属于退伙方面的问题。 具体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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