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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减少工程量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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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原则上认为双方都认可了这个总价,不管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与否你必须付给它这么多钱,如果合同没具体修改的条款的话,但是你们可以通过由于实际的状况和预算时候的出入过大,可以追加赔偿,赔偿一方面的损失给你们,就是你说工程量清单里面很多内容与他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合!这个是关键,就是他们没按要求施工,你东西都没做我总不能给你钱吧,不管合同是啥样的这个都是不可否定的。最后还有个比较无赖的方式,就是不结账,你们可以扣押一笔工程款的,你们可以扣押合同范围内最大的工程款,然后不需要给它,然后结算的时候你们可以不去结算,你们可以一直拖,拖个几年都没问题,就是在结算的时候一直挑问题,各几天挑一个问题出来,来来去去就是10来天,然后继续,两三次弄过审核单位就知道了,就知道如何做了,只要你不敲章,他永远没办法。这个就是法律上的漏洞,你不是不结算,你是发现审核单位的结算稿错误,审核单位是认为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错误。永远的在那里扯嘴皮。但是如果你敲了章,那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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