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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付保管费的原则和条件有哪些

2022-10-31
一、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五)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二、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依《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一)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二)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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