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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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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是利用行政手段实施相关事项处罚的常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造成的治安事件来认定,而行政制裁则需要按照相应行业的行政处罚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专门的法规来认定。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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