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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
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而且工作15年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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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终止,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派遣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来进行补偿,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则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到期的经济补偿也适用本章依据。 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因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则也需要经济补偿。
1、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合同,那么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2、若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到半年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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