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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工伤待遇可以协商吗的答复如下:一般情况工伤是有工伤保险提供工伤待遇的,不能协商。...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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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方狼”的回答,做如下观点:1、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兼得的。这倒不是与法律冲突,而是双方都要求提供原始单据,而不是复印件。事实上,所有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只可能是一张,因此重复赔偿只是理论上的可能。一般来讲,商业保险的赔偿很少全额赔偿的,如果差额很大的话,肖某完全可以放弃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的权利,而是将所有的单据交到工伤报销。2、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属于肇事方赔偿的,与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无关。3、你所说的“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大于或等于应该支付的治冶费用和伤残补助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属于原《企业职工工伤管理办法》中的旧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早已取消了这一条。现在劳动保险部门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伤残补偿金是不合法的。虽然他们说有地方法规规定,但国家也有规定,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规为准。因此肖某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劳动保险部门要求支付自己应得的伤残补偿金。就评论疑问所做的修改回答:我又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自己和“北方狼”的回答都是错误的,现修改如下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况,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了。
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及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个月双倍工资。如涉及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对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存在欺诈和威胁,不显示公平的,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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