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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因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因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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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实际,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其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时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 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第三,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是显示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具备如下条件: A.有偿合同;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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