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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实际,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其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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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往往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那么,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又如何进行界定呢我认为具备以下四点即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第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第四,受损方不具备自觉和真实自愿。如果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2、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3、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4、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如下: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合同,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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