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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
到国外办理继承财产手续,公证是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申请人首先须备齐有关证明(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组织开具的证明,海外被继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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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死亡公证书(国外死亡的需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死亡日期、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对被继承人家庭情况了解的证人予以作证(单位同事、老邻居等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证人需出具身份证。9、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外继承公证所需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监护人应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依据;在中国死亡的,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如无上述证明,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如果早年死亡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可以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等证明死亡的证据,两个以上知情人必须作证;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公告。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银行存款单、证券及金额等相关材料。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比如提交结婚证或收养关系证,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养父母与子女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特别注明继承人生前是否履行了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相关情况。6、代位继承人申请公证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和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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