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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
由买方承担。税收约为纳税申报价格的10%(卖方:个人所得税的3%(房地产证明书超过5年的免除),营业税的5、5%(房地产证明书超过5年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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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 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 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 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 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1、拍卖前的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房屋拍卖后作为执行费用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划拨获取。2、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可见,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这种委托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可以说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的委托人,拍卖机构在作为受托人的同时又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人。所以,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底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之后也可以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还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而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等等。经过这些程序产生拍定结果的,就是一种买卖,成立了买卖契约。拍卖程序也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某个阶段,因此也受诉讼法对民事执行中的限制,最长不超过九个月,一般为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整个执行的期限而非单指拍卖程序的期限。
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法院可以拍卖。拍卖前,法院应当告知竞买人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及其法律风险。如果竞买人愿意参加拍卖。拍卖成功后,法院将房子原样交付给了买方。房屋产权证由买方负责办理,无法办理的,由买方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不能以拍卖方式完成交易的,可以根据执行人的申请,用该房屋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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