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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程序是怎么样的

2023-02-08
1、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査活动,对被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 2、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査,必要时开展立案前调査,以确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并排除诬告、错告。经审査,确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标准及其他立案条件的,应当迅速办理立案手续。由承办的检察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立案前,应向全国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在立案后也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检察院自侦案件一般就是由检察院的反贪局进行调查的贪污案件,而批捕权还是在检察院手上,如果检察院认为其下属执法机构的证据链不完整,也是可以进行不批捕的,而其负责的执法机构需要再次进行侦查才能来申请批捕。 4、根据法律对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不管是其主动侦查还是由公安部门上报的案件,只要是关乎公民批捕的事宜都是应该检察院自己做出决定的,不予批捕也就是说公民没有犯罪或者实际上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此时公安部门只能放弃调查接受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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