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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侦查程序为: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
立案程序: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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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属于立案调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经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核实收集和检索的证据材料。
(一)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五)逮捕羁押期限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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