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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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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取保候审在我们国家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采取取保候审这样的一种措施,不至于对于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同时也需要明白的是去保护社会必须要具备特殊的情形,比如说存在着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等待审查的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担保人必须与本案无关,与嫌疑人、被告人怀疑的犯罪无利害关系。(2)担保人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3)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被保证人的住所有自己的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担保人候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担保人担保人或提供保证金。等待审查是指侦查机关命令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发行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遵循的强制措施。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采用行动自由有限的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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