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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香港定居的申请方式为: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认证→取证1。成都户籍居民申请港澳通行证时,本人及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应共同向成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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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即可: 1、有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广东省及28个城市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两次有效的个人旅游签注。 2、有香港或往返第三国的机票+护照 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孩子,办理流程有: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3、交验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4、交验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中国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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