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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区别主要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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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区别”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3、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区别是: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二、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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