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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投标、征地、房屋征收、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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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监察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效能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等形式,对本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防止腐败。廉政谈话内容应当记入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预防腐败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检察、监察、审计、公安、人事、工商、税务等机关或者部门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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