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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情况,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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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等待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行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中,必须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这个保证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一,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第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性质、处罚的重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机构在考虑保证金额时,不必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最后,公安部也有保证金的规定。第一,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事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处罚可能性等综合考虑确定。二、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根据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标准;三、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情况,保证金额标准可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审查保证金的没收:嫌疑犯在审查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7天内向嫌疑犯宣读,命令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嫌疑犯逃跑的,公安机关必须在7天内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嫌疑犯的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宣读,要求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指定银行没收的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国库。如果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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