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累加后达到起刑点具备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其次,累加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这里的“扣除”,就是累加后的扣除。没有累加,何来扣除。从通篇文字表述的格式和意思,诈骗数额也应当理解为累加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累加的观点,即多次诈骗中,如果有一次达到起刑点,则其他次数的诈骗数额方可累加,否则不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累加方法。一次达到起刑点其他方可累加,与每次均未达到起刑点累加,性质是一致的,都是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发生质变的情况,与其中一次诈骗达不达到起刑点没有本质的区别。综合上述几点,在处理本案时,应当累加计算嫌疑人路某的诈骗数额,以犯罪嫌疑人路某诈骗金额为12500元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多次一般盗窃的累计处罚毫无疑问。但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是基于多次盗窃,而不是因为累计金额达到大金额的标准,累计金额被视为量刑情节。对于累计盗窃金额,一般来说,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起诉,随后的盗窃金额应当一起累计。
两次盗窃的数额是否累计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次盗窃的时间在一年内的,应当累计处罚。盗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复杂的犯罪类型。确定盗窃是否构成盗窃,一种是看盗窃的数量,另一种是看盗窃的数量。中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构成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6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1,205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